English Version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天津滨海新区试点养老保险

 

近日,中国保监会、天津市政府签署相关文件,决定在天津市进行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并已出台《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中已明确在天津滨海新区试行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主要内容为:

  • 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 对于可以可参加试点的团体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通知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方可认定为补充养老保险,享受各项试点待遇。

该政策将只适用于天津滨海新区,同时只针对符合条件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目前已有保险公司为天津滨海新区开发推出适用该政策的产品。

 

中国政府近年来明确了以企业年金规范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2008年4月,新成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签发了“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08]9号), 重申“企业原来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应当按照劳社部令第20号、第23号和《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的要求予以规范。今后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以企业年金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名义销售、购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

 

目前相关政府部门尚未对天津的这一新政策作出公开评论。该政策能否长期适用,还有待进一步观察。我们将密切关注天津这一创新政策和人社厅发[2008]9号的发展。

 

华信惠悦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雇员福利及精算部

2008年5月

联系人:

冼懿敏,中国投资咨询部总监,中国业务拓展总经理,yvonne.sin@watsonwyatt.com

叶广霖,总顾问,精算师,joseph.yip@watsonwyatt.com

于晨,首席顾问,中国业务拓展副总经理,johnny.yu@watsonwyatt.com

虞炜,咨询总监,精算师,steven.yu@watsonwya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