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對企業的影響
作者:美商惠悅企管顧問公司副總經理暨首席精算師周淑媛
立法院已於2004年6月11日正式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將原本『勞動基準法』的退休金給付規定另訂新法,改以「個人帳戶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的給付福利。此一改變,將可能大幅影響多數企業未來的營運及獲利,同時也影響員工未來請領退休金的權益與金額。因此,公司相關主管均需深入了解其對公司及個人的影響:
短、中期成本的增加
依新法規定,企業每月必須提撥員工薪資的6%到員工個人帳戶或購買年金保險,員工離職時累計提撥的退休金或保險契約將隨個人移至新公司;不像舊制規定,員工離職時如果不符退休條件,將無法領取任何福利。
短、中期成本增加的原因是出於員工的「逆選擇」,也就是在舊制下成本較高的資深員工選擇繼續留在舊制,而在新制下成本較高的年輕員工選擇新制。除非選擇新制的員工在舊制成本較高,否則公司的成本必然增加。公司必須嚴肅面對此一人事費用增加的問題。
現金流量的衝擊
新制第13 條規定企業須於未來5年內足額提撥舊制精算準備金。對於選擇舊制的員工,公司幾乎可以確定對其退休福利的支付,因此要補足的金額較大;至於選擇新制員工之舊年資部份,由於員工的離職動機與退休金關聯性不高,選擇新制員工仍有可能繼續待到退休,因此公司仍需承擔其舊制年資的負債,按規定於未來5年內補足。綜而言之,本條規定對部分企業影響甚深,企業除了面對上述人事費用的增加外,尚需因應現金流量的增加,因此建議企業即早分析以即早尋求解決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國內上市、上櫃公司或多數外商公司早已採用退休金會計公報或按精算結果逐年認列費用,因此對這些企業而言,第13 條規定所影響的僅是現金流量。至於其他企業,足額提撥條款除了令其現金流量增加外,營運費用亦會相對成長,其影響可謂雙重。
離/退職福利辦法的整合
多數外商企業為彌補舊制的僵化,以期更能吸引與留置年輕人才所另行訂定的離/退職福利辦法,亦須隨新制的施行而將有所調整。由於新制的「可攜帶」式福利已取代離/退職福利辦法的部分功能,在避免福利重複與成本雪上加霜的情況下,公司應審慎評估新制下的整體獎酬政策,以重新提供員工最適當的求才、留才福利辦法。
即時調整人力資源措施
新制退休金雖然有一年的緩衝期,也就是要到明(2005)年7月才正式實施,但由於企業有若干必要的因應措施要採取,例如:與經營層主管或總公司的溝通,分析對未來人事與營運成本的衝擊,分析對公司未來求才、留才與鼓勵人員流動等措施的可能改變方向,以及如何輔導員工於新、舊制間做一選擇,或200人以上企業是否參加年金保險…等等諸多事項。因此必須要即時著手做準備,以免屆時因時間緊迫,種種因應措施都只能急就章或不得不採取激烈的手段,例如減薪、裁員或歇業,造成員工的反彈與企業形象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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